2006年10月2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一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缺了点什么
陈有西

  最近看到关于湖北宜昌市夷陵区交通局原副局长吕传军的新闻报道,又看到《浙江法制报》10月18日的有关言论,我也想发表一点自己的看法。
  这个案件用法治的眼光看,为这样的人组织大型葬礼自然不妥。但宜昌市委书记对此进行痛斥,我认为也不妥。
  为什么这样说?因为按照通常理解,如果一个的年轻有为的副局长死了,用这样的规模举行葬礼并不是超规格的。同事一场,有一百多人去送一下本没有什么不正常。因为他只是被纪委叫去谈话而已,并没有任何的党纪定性和犯罪的判决和认定,仅以自杀者就不能享有哀荣和亲友的悼念,这是明显的有罪推定的观念。因此,市委书记这样说,很显然是把他当作一个已经确定有罪的贪官了。仅因为参加他的葬礼就认定交通局干部是“对反腐败的麻木”,就要处分,是明显的先入为主和有罪推定。
  这位书记的举措,能够得到大多数干部群众的一片叫好声。而作为法律人,则必须对其说“不”。
  群众痛恨腐败,痛恨贪官,官员只要被传讯、被抓捕,百姓往往会认为这个人肯定就是贪官了。在这时,什么合法侦查、客观分析、允许辩解、多方指证、法庭抗辩、合议判决,统统都是不必要的。查出贪一万认为他有十万,查出十万认为他有百万;判了五年恨不得判十年,判了十年认为应当判死刑。即使这个人被判了,还是不过瘾,认为总还有其他更大的贪官被包庇了或者没有深挖出来。可以说,一些群众对腐败的痛恨,已经到了认为无官不腐的偏激的程度。针对现在的官场弊政,群众这样看,是完全可以理解的。但执法人员、司法人员、政治家、管天下的人,就绝对不可以这样看问题。党和政府的官员必须不是在口号上、而是在具体问题上,对自己队伍的本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,认识到大多数干部是好的和比较好的,而不能怀疑一切打倒一切,一被传唤就认为他是贪官。真正理性地掌握社会脉搏的人,必须非常客观冷静地看问题,不能凭习惯观念和社会情绪行事。
  历史发展到今天,依法治国、无罪推定已经成了当代中国法治治国论者的基本理念。但那种“对抗组织就是有罪”的观念,仍然在我们的一些官员头脑中根深蒂固地存在着,有时候连他们自己都没有意识到。这是非常危险的。法律是治国的工具,观念是行为的先导。不从根本上树立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观,我们要实现依法治国是困难的。
  那么,出了这种事件怎么办?很简单,必须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。查明这个自杀者是不是有罪;查明他的死因是确因自身畏罪,还是审查不当;查明他是被冤枉委屈、被刑讯逼供而自杀,还是他自己确有问题而自杀。这样的调查结论和真相必须向社会公布。这样,反腐败工作才能顺利进行,纳入法制轨道。这样,对这个干部才是一种负责,对查他的组织也是一种负责,更重要的是能够在中国真正建立程序化、法制化办案的规则,即没有一个真正的贪官可以因为一死了之而对自己的罪行进行遮掩,也没有一个违法办案的人把人搞死而不用受到追究。

  作者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,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,高级律师,兼职法学教授,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生导师。